陪酒死”何以“参照因公牺牲
警察陪领导喝酒身亡,官方按“因公牺牲”标准赔偿。一次看似平常的工作接待却导致一名民警意外身亡、当地公安局提出的赔偿标准为参照“因公牺牲”、不签承诺书就不予赔偿……在死者家属的强烈质疑之下,今年初发生在安徽祁门县的一起民警“喝酒死”事件浮出水面。7月28日,祁门县公安局与意外身亡的民警朱璘亲属就补偿事宜达成协议并签字。但随后,由于朱璘父母没有明确放弃对县公安局其他民警的民事追偿权利,目前县公安局已经中止付款。(8月7日《北京晨报》)
祁门县公安局局长汪华峰称,对朱璘之死是参照因公牺牲标准处理。参照国务院《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有关规定测算,因公牺牲的民警的抚恤补偿在70万元左右。之所以给予朱璘亲属一次性补偿130万元,“实际包含了对涉事其他民警的民事追偿部分”。这说明,130万里最起码有70万属于公款。如果不是死者家属和公安局最终未能“达成一致”,这起“陪酒死”事件就不会暴露,130万元巨额赔款就会悄无声息地支付,公家人犯错、纳税人为其擦屁股的一幕就会再次上演。
“陪酒死”并不罕见,因此而被追认为“酒烈士”者也时有耳闻。祁门事件中比较有“特色”的地方在于,当地公安局提出的赔偿标准为“参照”因公牺牲。因公牺牲也能“参照”?这么一“参照”不打紧,赔偿的金额大大增加了,纳税人大把大把的血汗被“参照”走了。想想真是蹊跷,干嘛要“参照因公牺牲进行赔偿”呢?如果民警陪酒去世不算因公牺牲,非要擅自“参照”岂不是胡来?如果算是因公牺牲,那干脆名正言顺赔偿就行了,绕个弯子干啥?
其实,相关部门之所以要玩“参照因公牺牲进行赔偿”的花样,也并不难理解。毕竟,相关规定里并没有“陪酒牺牲”这一条,如果强行认定,会留下很多隐患。可是,如果按非因公牺牲处理,死者家属肯定不干。不管怎么说,人家陪的是上级领导,是为了“工作”倒下的啊。于是,“参照因公牺牲进行赔偿”的折衷办法就出台了——既让公家遮了羞,又让死者家属拿到了更多赔偿,各得其所、息事宁人。
这位民警不是“陪酒死”的第一人,我相信他也不会是最后一个。“陪酒死”到底该不该定为因公牺牲呢?我倒想替那些急于息事宁人的涉事单位说几句“公道话”:既然当前还无法根除陪酒现象,既然“陪酒死”在客观上确实存在,就有必要把这个界限厘清,以免造成混乱
我建议,某些单位干脆出个明确规定:今后“陪酒死”的公家人都算因公牺牲——如此一来,必将激励更多的公家人奋不顾身地在酒场上战斗,同时也避免了要“参照因公牺牲进行赔偿”的尴尬和麻烦。至于什么法律法规、公平正义、纳税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统统都是浮云。